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七条 召开理事会,由本会秘书处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