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叶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

日期:2016-11-22   点击: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 Broad Western Hunan Tea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  WHT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湖南省大湘西区域内茶叶龙头企业及学校、科研、行业管理组织,为促进湖南省大湘西地区茶叶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文化为支撑,打造以“生态、安全、有机”为内涵的大湘西地区“潇湘”茶区域公共品牌,提高“潇湘”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大湘西地区茶叶产业,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产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住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大湘西地区茶叶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订大湘西“潇湘茶”品牌建设方案,组织引导会员单位,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共同打造大湘西茶叶的“潇湘”品牌。

(三)制定大湘西“潇湘”品牌茶叶生产与营销的标准化体系,加强监管,实现茶叶可追溯。

(四)积极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构建“潇湘茶”品牌的市场营销网络。

(五)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考察交流等相关服务。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有志于湖南省大湘西地区茶产业发展的茶叶企业及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学校、科研、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中企业会员要求其主营业务在大湘西地区,原则上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承诺按照本会统一要求,使用“潇湘”茶公共品牌,做到“统一产业布局、统一品牌标志、统一准入机制、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形象”;

(四)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支持本会工作,并为之作出贡献;

(六)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按本会要求使用“潇湘”品牌、入会期间经营业绩严重下降、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单位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的理事会成员是指本会负责人及副秘书长。本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可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通过本会重大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由本会秘书处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负责会费收取及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相关政策,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